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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区医疗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负责卫生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四、组织医学科学研究,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事业健康发展,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组织医学专科建设;组织医疗卫生专业教育和在职培训。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妇女、儿童保健,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审批、监管。
六、制定全区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
七、负责公共卫生管理,推广饮用水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和社会服务行业的卫生标准,对放射性物质和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依法监督管理全区传染病防治。
八、制定我区区域医疗规划,指导、扶持社区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医院分级管理的实施、评审;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和管理社会医疗机构;负责全区医疗卫生技术和质量的控制与管理。
九、组织推进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依法监督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区无偿献血。
十一、组织指挥全区的卫生技术力理,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及突发事故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和医疗救护,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应急处置并发布相关信息。
十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十三、负责卫生事业经费的计划管理,审核医疗卫生收费项目,监督管理下属医疗机构的财务和资产。
十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考核、考试、晋升和聘任工作。
十五、负责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并对“特殊医疗”、“统筹医疗”费用进行审批。组织实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工作。
十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协调医学会等学术团体和红十字会的工作。
十七、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及卫生信息化建设。
十八、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招生、招调人员、兵役和出国人员的体格检查。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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